台灣醫學大數據研究學會章程
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06月台內團字第1120281273字號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台灣醫學大數據研究學會(英文名稱:Taiwan Medical Big Data
Research Society)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以推動並提
昇我國大數據醫學教育,而以增進學術探討應用於國民健康,達到全
國民健康福祉之最終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- 推動並提昇我國大數據醫學教育與研究,而以增進學術探討應用於國民健康,達到全國民健康福祉之最終目的。
- 整合並推展國內各級醫療院所相關科別與本會共同合作研究、醫療及教學工作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
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
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
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
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
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章 會員、理事、監事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入下:
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-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投入熱忱者資格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一千元,於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一千元。
-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- 終身會員: 認同本會宗旨與服務、樂意終身支持本會之會員,常年會費兩萬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。
- 名譽會員: 對本組織及宗旨有顯著貢獻的業界專家、前任領導者或對本組織有重大影響的人士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,任期2年。
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(含常務理事 3 人、其中1人為理事長)。
- 候補理事1人。
- 常務理事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- 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
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5 人(其中1 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1 人。監事會置常 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
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 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
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
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死亡。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300 人
以上者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
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、監事相同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
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十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-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-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-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-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-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-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-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-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
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
事,候補監事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理事會得
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
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 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
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 人代理
之,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
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 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-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-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- 聘免工作人員。
-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-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二十一 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 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
出缺時,應於1 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- 審核年度決算。
-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-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-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三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
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 二十四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-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-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置秘書長1 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
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
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
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 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
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 二十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 種,由理事長召集
之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
席人員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 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
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
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
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 二十九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
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1 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 1 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
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
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-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財產之處分。
- 本會之解散。
-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
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;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
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第 三十一 條 理事會每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 次,監事會每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
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
會議外,應於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
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
得委託出席。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
事、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
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
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 理事、監事連續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
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- 入會費。
- 常年會費。
- 事業費。
- 會員捐款。
- 委託收益。
- 基金及其孳息。
- 其他收入。
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
表,並於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 計報告,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連同當年 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報
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,可先
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事後提報大會追
認後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,如本
會經法人登記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民法之規定辦理;如本會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