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医学大数据研究学会章程
内政部中华民国112年06月台内团字第1120281273字号
第一章 总则
第 一 条 台湾医学大数据研究学会(英文名称:Taiwan Medical Big Data
Research Society)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、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公益性社会团体,以推动并提
升我国大数据医学教育,而以增进学术探讨应用於国民健康,达到全
国民健康福祉之最终为宗旨。
第 三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,并依相关法令规定推动及执行:
- 推动并提升我国大数据医学教育与研究,而以增进学术探讨应用於国民健康,达到全国民健康福祉之最终目的。
- 整合并推展国内各级医疗院所相关科别与本会共同合作研究、医疗及教学工作。
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,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
构。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,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
之。会址及分支机构之 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。
第 五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
第 六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,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
构。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,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
之。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。
第二章 会员、理事、监事
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及会费分类入下:
本会会员及会费分类如下:
- 个人会员:凡赞同本会宗旨、具有投入热忱者资格,填具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,并缴纳会费后,个人会员;入会费新台币一千元,於入会时缴纳;常年会费一千元。
- 赞助会员:凡赞同本会宗旨且赞助本会经费、资源之个人或团体,填具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为赞助会员。
- 终身会员: 认同本会宗旨与服务、乐意终身支持本会之会员,常年会费两万元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。
- 名誉会员: 对本组织及宗旨有显著贡献的业界专家、前任领导者或对本组织有重大影响的人士。
第 八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罢免权。每一会员
(会员代表)为一权。赞助会员、名誉会员无前项权利。
第 九 条 本会理事及监事,任期2年。
第 十 条 本会置理事 15 人(含常务理事 3 人、其中1人为理事长)。
- 候补理事1人。
- 常务理事,由全体理事互选之。
- 理事长,由全体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之。
第 十一 条 本会置监事5 人(其中1 人为常务监事)、候补监事1 人。监事会置常 务监事,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日常会务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
第 十二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。会员未缴纳会费
者,不得享有会员权利,连续2 年未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会员经出会、退会或停权处分,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,除有正当
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,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。
第 十三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有违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,得
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,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,得 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
第 十四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为出会:
- 死亡。
- 丧失会员资格者。
- 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决议除名者。
第 十五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。
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
第 十六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(会员代表)人数超过300 人
以上者,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,再合开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会
员大会职权。会员代表任期与理事、监事相同,其名额及选举办法
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第 十七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职权如下:
- 订定与变更章程。
- 选举及罢免理事、监事。
- 议决入会费、常年会费、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。
- 议决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- 议决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处分。
- 议决财产之处分。
- 议决本会之解散。
-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。
-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。
第 十八 条 本会理事、监事,由会员(会员代表)选举之,分别成立理事会、
监事会。选举前项理事、监事时,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
事,候补监事,遇理事、监事出缺时,分别依序递补之。理事会得
提出下届理事、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。理事、监事得采用通讯选
举。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 实施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第 十九 条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会员大会、理事
会主席。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常务理事1 人代理
之,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,由常务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。理事长、
常务理事出缺时,应於1 个月内补选之。
第 二十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:
- 审定会员(会员代表)之资格。
- 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、理事长。
- 议决理事、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。
- 聘免工作人员。
- 拟订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- 得提出下届理事、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。
- 其他应执行事项。
第 二十一 条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监事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不能指定时,由监事互推1 人代理之。监事会主席(常务监事)
出缺时,应於1 个月内补选之。
第 二十二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:
-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。
- 审核年度决算。
- 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。
- 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。
- 其他应监察事项。
第 二十三 条 理事、监事均为无给职,连选得连任。理事长之连任,以1次为
限。理事、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1 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。
第 二十四 条 理事、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应即解任:
- 丧失会员(会员代表)资格者。
-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
- 被罢免或撤免者。
-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二十五 条 本会置秘书长1 人,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,其他工作人员若
干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、监事担任。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
项由理事会另定之。
第 二十六 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、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,其组织简则经理
事会通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第 二十七 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 人,名誉理事、顾问若干人,其
聘期与理事、监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会议
第 二十八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2 种,由理事长召集
之,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,应於15 日前通知全体应出
席人员。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 次,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
经会员(会员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,或监事会函请召集 时
召开之。
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,临时会议经会员(会员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
之请求召开之。
第 二十九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,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
员(会员代表)代理,每1 会员(会员代表)以代理 1 人为限。
第 三十 条 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决议,以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之出
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
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-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。
- 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。
- 理事、监事之罢免。
- 财产之处分。
- 本会之解散。
-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。
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,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
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;本会之解散,得随时以
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。
第 三十一 条 理事会每6 个月至少举行会议1 次,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举行会议1
次,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。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
会议外,应於7 日前通知全体应出席人员,会议之决议,各以理
事、监事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
第 三十二 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,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,理事会、监事会不
得委托出席。
理事会议、监事会议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,理
事、监事出席各视讯会议,视为亲自出席,签到及表决方式则配合
视讯设备功能办理。但涉及选举、补选、罢免、订定组织规定事
项,不得采行视讯会议。 理事、监事连续2 次无故缺席理事会、监
事会者,视同辞职。
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
第 三十三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
- 入会费。
- 常年会费。
- 事业费。
- 会员捐款。
- 委托收益。
- 基金及其孳息。
- 其他收入。
第 三十四 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本会於会计年度开始前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
表,并於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会 计报告,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,连同当年 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,提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通过后报
主管机关备查。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,可先
经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,事后提报大会追
认后,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。
第 三十五 条 本会於解散后,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
定之机关团体所有。本会解散之清算人选任及财产清算程序,如本
会经法人登记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依民法之规定办理;如本会未